昆明市住房基金金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1日 昆政复〔1993〕63号)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资金(以下简称住房基金)的缴存、结算、融通、信贷等业务,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资金的良性循环,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对全市的住房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主要任务是负责房改资金的统筹、规划和动用;确定有关政策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并逐步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过渡。全市房改的各项政策性金融业务,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简称信贷部)办理;经营性金融业务,由各专业银行负责办理。
第三条 我市房改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主,由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具体负责五华、盘龙两区在本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的房改政策性我金融业务;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具体负责在本行和其它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单位和官渡、西山区内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单位的房改政策性金融业务。其他专业银行应积极配合房改,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信贷部应与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及代办费取费标准等。代办费的标准按照金融机构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双方商定。
第四条 信贷部为银行内部机构,以服务为宗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地完税。信贷部实现的盈利,交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转入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
第五条 信贷部要严格按房改的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稽核和监督。
第六条 信贷部的业务范围:
1、办理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个人公积金的全部存款、贷款及结算业务;
2、办理城市居民的住宅储蓄业务和办理集资建房单位和住宅合作社的存、贷款;
3、代办房改委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