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公有住宅提租补贴暂行办法

  2、租住本市公房,具有常住户口的外地职工和外地安置到本市的离退休干部由住房管理单位出具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发给住房补贴。
  3、租住本市外单位房屋和租住私房的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按市里和职工所在房屋单位的房改方案规定,核发住房补助贴。
  4、驻昆部队企业工厂、军办企业的职工和军队干部、职工租住地方住房,地方干部、职工租住军队住房的,按本办法发给住房补贴。
  5、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干部在本市租住公房的,由其工资发放单位按本办法发给住房补贴。
  6、未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人员。
  住自有私房(含已购商品房和优惠价房)的职工和住本单位未提高租金的集体宿舍的职工,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第六条 住房补贴按1991年12月份职工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的4%为标准分别计算(职工标准工资额和离退休费计算方法详见附件),由职工工资所在单位一次核定后,按月随工资或离退休费发给。职工住房补贴一次核定后,不作变动,直至下一次提租时再作调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4%计算的住房补贴金额不到4元的,按4元发给;超过4元不到4.50元的,按4.50元不到5元,按5元发给,以此类推。
  第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属企业单位的旧房,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份进入成本,新房补贴全部进入成本;金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核定拨给;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在预算外收入和事业收入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暂不列入工资总额,不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第八条 本市房改方案实施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在提租补贴方面采取以下减免补助办法:
  1、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职工及其配偶,减免提租补贴后全部净增支额;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后至194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职工及其配偶,减免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额的50%;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职工减免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额的30%。
  2、烈属,减免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额的30%。
  3、对民政部门确认的救济户和特等、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提租补贴后新增支出额全部免交。
  4、对个别经济确有困难,家庭人均月工资收入低于国家民政部规定最低生活水平的职工,可由单位从福利费中对其提租补贴后将增支部份给予适当补助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