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有住宅提租补贴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1日 昆政复〔1993〕63号)
为了改革低租金福利型的住房制度,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属昆明市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个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属、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外地驻昆单位的居住用房和直管公房均应执行本办法。
军队企业化工厂和军办企业的居住用房、军队与地方交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补贴办法,按本办法执行。军队内部住房的租金标准和补贴办法,按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铁道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所属单位住房的提租补贴办法,按国务院住房领导小组批准的单列房改指导性方案执行。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昆明市的实际情况,我市房改采取分步提租补贴的办法,在逐步提高公房租金标准的同时,按照“多提少补”的原则,适当发给职工住房补贴。
第三条 凡属本办法范围内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租金标准均按《
昆明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暂行标准》执行,统一计租面积、统一租金标准、统一住房补贴、统一减免对象。
房改起步阶段,房租由现在全市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10元提为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成本因素计租,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40元,同时,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4%发给住房补贴。到“八五”末期,按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成本因素计租,同时,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费的14%发给住房补贴。
第四条 提租后,单位的租金收入作为单位住房基金,专项分别存入承担本单位房改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市建设银行或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用于住房维修和住房建设。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租住本市房屋的下列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住房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离退休职工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