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安居住宅部分享受“安居工程”优惠政策。未按规定完成安居住宅交售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次年暂停从事开发经营,不核发资质证书,不核发产权证。
第九条 “安居工程”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免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减半。其余有关收费,属市政府规定的,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减、免、缓;属于国家、省权限范围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的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条 “安居工程”的出售方案,统一由房管部门制定,征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的住房出售对象为:
1、驻地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职工住房困难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2、具有昆明市城镇常住户口,属中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职工和无单位居民。
中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由市房管、劳动人事、统计、民政等部门按年提出,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认定。
第十二条 “安居工程”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和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按成本价计算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房管局、建委等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成本价的组成因素为:征地拆迁费、勘查设计费、前期工程费、土建安装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费、实际发生的税费和贷款利息,不高于3%的管理费。
对实行房改、交纳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成本价进行销售;对未交纳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成本价向上提高5%-10%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 符合“安居工程”住房对象的以下购房者,购房价格优惠百分之三至五:
1、市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市和市以上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2、在部队受军级以上单位表彰和授予二级以上英模的人员。
3、残废军人、烈属、因公致残的一等伤残人和先天性一等残疾人。
4、因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解决住房的特困户。
第十五条 单位购买“安居工程”住宅,产权归单位所有的,可按房改政策向本单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出售,产权产藉管理按房改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