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1995年11月3日 昆政发〔1995〕94号)
第一条 昆明市是国家、省实施“安居工程”试点城市,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建设和分配模式,逐步实施“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是指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由国家、省、市、县区政府列入安居工程计划,经昆明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普通型住宅工程。
第三条 昆明市“安居工程”建设在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建委负责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市房管局负责行业管理,市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和“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市房屋开发总公司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开发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负责具体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市计划、规划、土地、财政、税务、物价、民政、金融等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条 “安居工程”的建设资金,实行国家、地方、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多渠道筹集、专款专用的原则。筹资来源主要是:政策性房改资金、“安居工程”贷款、银行安排的专项贷款、财政补贴、单位和个人投入的集资建房款、“安居工程”经营收入划拨的发展基金。
第五条 为保证“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每年住宅建设总用地规模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以行政划拨方式,用于“安居工程”建设。
“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一律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六条 “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由市房管局编制,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计委统筹平衡,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建设规模申报和审批,基建指标下达给市房管局或者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开发公司。
第七条 “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筑施工,严格按照建设部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住房类型以二类房为主,辅以适量的一类房和三类房。承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政府签订建设目标责任书和实行风险抵押。
第八条 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市政府指定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下达的建设计划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开发成本价有偿提供当年住宅竣工总面积的20%作为“安居工程”住宅,交由市房管局统一安排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