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按照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昆明市城镇房屋装饰改造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8日 昆政复〔1995〕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城镇房屋装饰的改造管理,保证装饰质量,确保房屋的整体稳定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促进房屋合理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对城镇原有房屋进行扩建、改造和装饰,均适用本规定。
凡使用和居住于同一幢房屋内的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原有房屋,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取得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纳入城市房屋管理范围,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改造和装饰,是指因功能需要和为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改变房屋原设计的结构布置和设施,使用装饰材料对房屋的外表和内部进行改造装饰处理的工程活动,包括拆墙打洞、移门改窗、改造厨房和卫生间,增设隔墙和阳台,影响房屋结构和承载能力的工程装饰及改造。
居民住户在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影响房屋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进行面层涂料、贴墙纸、铺贴面砖等简易装饰活动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列。
第五条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和装饰、改造的行政主管机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市辖四个区城镇房屋的安全鉴定、装饰改造的安全鉴定管理和审批工作,并对市属八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市属八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辖区范围内城镇房屋安全和房屋装饰、改造的管理及审批。
第七条 市、县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及其质检机构,是全市城镇房屋装饰、改造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机关,按市政府的规定负责对四个区和八县的装饰、改造工程的质量检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对城镇房屋进行装饰、改造管理时,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房屋安全技术检测鉴定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