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减免的费用,经审查后可作为市、县、区政府对昆禄公路改建工程的投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昆禄公路改建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昆明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征地拆迁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昆禄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结束,本办法随即失效。
附件: 补偿安置费测算参考标准
土地补偿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1、菜地(指经批准改为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每亩按10000公斤×0.30元× 6倍
2、水田:每亩按大小春年产量(1000公斤×0.789元+附产物2000公斤×0.10元)×6倍
3、旱地:每亩按(大春薯类产量2000公斤×0.30元+小春小麦产量200公斤×0.80元+附产物500公斤×0.10元)×4倍
4、鱼塘:每亩按250公斤×10元×5倍
二、青苗补偿费(铲青时补):
1、菜地:5000公斤×0.30元
2、水田:补偿大春,即:600公斤×0.80元+1200公斤×0.10元
3、旱地:补偿大春薯类,即2000公斤×0.30元
三、安置补助费:征地后人均耕地0.5亩以下(蔬菜地社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按昆政发(1989)268号中规定的年龄段给予补偿;人均耕地在0.5~1亩的,安置费按每亩年产值的倍数计算补偿,即:菜地3倍计算;水田旱地按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菜地、水田和旱地每亩按年产值的2倍计算;征用果园、鱼塘,每亩按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宅基地、企业用地、林地、荒地等均不计算安置费。
其它部分:
1、果园或其它经济作物地,土地参照旱地补偿:林木补偿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零星树木视品种每株10~200元)。
2、林地:土地补偿及砍伐费之和每亩不得超过4000元。
3、坟墓:土坟、砖(石)砌坟每冢按100~200元补偿。
4、占用国有土地面积较大且直接影响被占地单位生产生活的,其土地补偿费每亩不超过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