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办经纪人资格,应由申请人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待业证或离退休证、本人近期脱帽照片两张,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考核或考试合格的,发给《昆明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十条 经纪人必须持证上岗。经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注销经纪人资格证书,取消服务资格。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认真组织经纪人参加培训,学习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房地产专业技术知识,增强依法服务、诚实信用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提高中介服务技能。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设置中介机构;已设置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必须在人、财、物等方面与房地产经营企业脱钩。中介机构不得兼营房地产经营业务。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可以代理人或信托人的身份从事房地产的代购、代销、代办等业务,但必须持有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委托人的委托书。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自愿、平等、公开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和收取中介费。
第十五条 中介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介绍并代办全部交易手续(即代领到全部有效证书)的,收费标准为:
1、房屋买卖的,按房屋成交总价的1%计算。
2、房屋租赁的,按房租总额的2%计算。
3、单位房、私房调换产权的,按交易双方房屋评估总价之和的1%计算。
4、直管公房调换使用权的,按交易双方应交的六个月租金之和计算。
5、房屋抵押、赠与的,按房屋评估价的1%计算。
6、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按土地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办理。
二、仅只是介绍使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并代办协议鉴证手续的,按前款收费标准减半计算。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中介费由委托方支付。交易双方均实行委托时,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时,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