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国土资源部1996年2月1日修订施行的《土地登记规则》和2003年4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代替。)昆明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6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登记规则》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通行权、截水权、排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等)的登记。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和临时用地登记。
第三条 昆明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拥有者,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土地,土地证书上应盖有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印鉴;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土地,土地证书上应盖有县区人民政府的印鉴,其土地证书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