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1日)废止(原因:管理体制已发生变化,按照建设部2004年7月20日施行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昆明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22日 昆政复〔1993〕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四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范围内各种用途城镇危险房屋。
  房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正常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昆明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危房鉴定的指导和管辖范围内危房的鉴定与管理工作。
  市属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各县城镇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下设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房鉴定与管理

  第五条 我市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必须由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凡未经市、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或签证的危房鉴定资料无效。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应爱护房屋和正确使用房屋,当发现房屋损坏,认为存在危险时,应及时向市、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