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办企业用地审批手段的程序为:属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土地,凭县区级和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书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外土地,凭县区级和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书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土地,凭批准的建设项目书向县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取得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兴办联办企业的,除应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使用的土地必须先进行地价评估后方能作价入股。属于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权限以内审核的土地,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估;属于市土地管理部门权限以内审核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作价入股的集体土地股份不转让。凡违反规定转让集体土地股份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收回联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联办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0.5元-30元,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后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当地的土地开发利用和复垦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土地局、市外经委按本条规定负责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八、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联办企业,除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与内联企业有关规定外,应同时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使用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土地,必须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使用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土地,应符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区城镇总体规划。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2、联办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必须是原有的乡镇企业用地,或是经规划核准的乡镇企业生产发展预留用地。禁止将农村宅基地用作联办企业用地。
3、未经批准,联办企业的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和土地性质。
4、联办企业应符合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