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9月14日 昆政发〔1993〕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施行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务院明传电报〔1992〕13号《关于
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92〕61号《
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59号《
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国发〔1993〕33号《
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和中央6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土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建设用地时,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五条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只有“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审批权限的规定。凡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权限的土地和属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土地,由市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各县区人民政府均没有审批权。
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暂按一九八八年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大纲》所确定的范围执行,即东至石坝,北至茨坝、花渔沟,东北至金殿水库,西至西山碧鸡关,南至海埂、小板桥约500平方公里积和石林、温泉、西山等风景名胜区。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各类用地时,应严格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各类用地指标。
1992年8月23日下发的昆政发〔1992〕187号文件,即《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涉及给县区政府扩大土地审批权限的内容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