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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菜地建设费征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

昆明市新菜地建设费征用管理办法
 (1991年5月6日 昆政发〔1991〕64号)

  第一条 为了保持昆明市商品菜地面积稳定,保障城乡市场蔬菜供应,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征用我市现有菜地的单位必须缴纳新菜地建设费。
  第三条 凡需征用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县和呈贡县境内菜地的,按每亩30000元的标准,向市蔬菜办公室缴纳新菜地建设费。市蔬菜办公室收取的新菜地建设费,按每亩5000元的比例返还被征地的县区财政,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
  征用其它郊县境内菜地的,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各郊县参照本办法制定,但收费标准每亩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并应报市农委备案。
  第四条 新菜地建设费用于下列范围:
  1、新改菜地的生产补助;
  2、新菜地开发的道路、水利等设施的建设;
  3、蔬菜技术设施、设备及试验的推广经费;
  4、新技术推广的农资配套补贴;
  5、引进蔬菜专用农药和种子的周转金;
  6、科技培训费;
  7、蔬菜的加工、保鲜等技术开发经费;
  8、蔬菜生产风险基金;
  9、蔬菜生产奖励基金;
  10、新增商品菜地“三减一供”的粮食价差补贴和菜农口粮新增价差部份补贴。
  第五条 新菜地建设费,统一由市、县区财政局列为预算外代管资金,单独建帐,专项管理,并定期反映费用的收、支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 全市新菜地建设费,由市农委根据全市菜地开发、建设和蔬菜生产的需要,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县区新菜地建设费,由县区蔬菜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报经县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并报市农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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