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土地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12月6日 昆政发〔1990〕206号)
第一条 为挖掘土地潜力,缓解土地资源紧张的矛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资源开发,是指使荒地变耕地,荒山变茶、桑、果或用林基地,工矿废弃地、闲置地复垦为农用地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资源开发的领导工作。各级计委、建委、经委、财政、农、林、水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各级财政每年应从地方提留耕地占用税中安排不少于40%的比例,用于土地资源开发。
第四条 土地资源开发要坚持统筹兼顾、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开发后的土地应因地制宜加以利用,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
第五条 禁止毁林开荒;禁止在25度坡度以上的地方开荒,已开的要退耕还林或种草。土地资源开发中严禁损害水利、道路等公共设施,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 土地资源开发实行审批制度。国有土地,一次开发在一百亩以下的,由县(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一次开发在一百亩以上的,由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集体土地,一次开发在五十亩以下的,由乡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区土地部门备案;一次开发在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报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一次开发在一百亩以上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凡一次开发在一百亩以上的,办理审批手续时,还应同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不得少于两个开发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地址、主办单位和法人名称,项目背景及意义;
2、项目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