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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

  1、官渡区的关上、西山区的马街周围及呈贡县等蔬菜生产基地专业蔬菜社菜地的综合年产量计算最高不得超过11000公斤;县城镇、工业区附近专业蔬菜社菜地的综合年产量计算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公斤;其他地区的菜地综合年产量计算最高不得超过9000公斤。
  2、坝区水田每亩大春产量计算不得超过650公斤,每亩小春产量计算不得超过350公斤;半山区水田每亩大春产量计算不得超过500公斤,小春每亩产量计算不得超过300公斤;山区水田每亩大春产量计算不得超过450公斤,每亩小春产量不得超过250公斤。
  征用水田的附产物,每亩年产量不得超过大小春粮食产量的一倍。
  3、旱地每亩大春年产量薯类不得超过2000公斤,包谷不得超过400公斤;小春年产量计算不得超过250公斤。
  4、渔塘每亩年产量计算不得超过200~250公斤。
  5、雷响田年产值最高不得超过山区水田的计算标准。
  6、被征用土地上未挂果的果树,每株按10元赔偿;已挂果的,视果树品种每株按50至300元赔偿。在协商征地过程中抢栽的果树,不予赔偿。
  7、征用林地的,按云政发〔1987〕203号文《云南省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办理。
  8、被征用土地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及沟渠,原则上由用地单位据实修复。如由被征地乡、社自行修复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赔偿。
  9、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按砖(石)砌坟每冢150元,土坟每冢100元的标准,由征地单位给予补偿。烈士、知名人士坟墓或文物管理部门规定保护的古墓,由用地单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处理。
  10、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只付土地、当季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付给所在地的县区政府,青苗补偿费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1、征用社员的承包耕地,属在册面积的,由征地单位按每亩50元的标准付给生产合作社调整土地误工费;属非在册面积的,不再付给。
  12、征用农村乡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在册面积的耕地,按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五倍计算赔偿,由用地单位付给被征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农业发展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凡一次办理户口农转非在十五人以上时,应严格按所征地面积及剩余人员的年龄结构比例合理安置,同类年龄所差人员不得用其他年龄结构的人员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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