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剩余人员的安置暂行办法
(1989年12月21日 昆政发〔1989〕268号)
市政府昆政复〔1986〕73号、昆政发〔1987〕179号文下发后,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的剩余人员,基本上得到了妥善安置。近年来,由于被征土地农作物的产值、产量的计算与现行物价标准不适应等原因,原定的征地后剩余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安置办法均不够完善,给征地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根据《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及县(区)意见后,拟对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后剩余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安置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地生产合作社在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人均耕地五分以上,蔬菜生产社人均菜地三分以上的,其剩余人员严格按《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被征地生产合作社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蔬菜生产社人均菜地在三分以下以及被征地生产合作社在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内的,征地后的剩余人员,分别按老龄人员(50周岁以上,下同)、劳动力和16周岁以下小孩三种年龄结构实行按比例合理安置。被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均由用地单位一次性付给。具体标准为:
1、官渡、西山两郊区的老龄人员,50至60周岁的,每人8000元;61至70周岁的,每人7000元;71周岁以上的,每人6000元。其他八县的老龄人员,50至60周岁的,每人7000元;61至70周岁的,每人6000元;71周岁以上的,每人5000元。
2、对16周岁至50周岁的劳动力,属官渡、西山区的,每个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其余八县,每人最高不得超过7000元。
3、对所有16周岁以下的小孩(含16周岁),11周岁至16周岁的,每人1500元。10周岁以下的,每人1000元。
二、安置办法
1、户口问题。被征地生产合作社人均耕地五分以下,蔬菜生产社人均菜地三分以下,以及被征地生产合作社在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内的,其剩余人员户口办理农转非后,原则上交由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