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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

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
 (1989年11月27日 昆政复〔1989〕95号)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实行“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规定应落实私房政策腾退的私房,主要是指我市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错收、错改的自住房。对房主原来的出租房,不论其住户变动情况如何,不属本办法腾退范围。
  私房主现已住单位公房或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全市人均居住标准的,暂不予腾房。特殊情况需腾房的,须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同意。私房主在接受发还的自住房时,原住的公房(含单位公房和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应同时退还产权单位。
  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对符合规定,需要腾退的私人房屋,由使用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及占房者个人(无工作单位的)负责腾退。
  三、凡有腾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落实政策的规定,采取多种办法腾退私房,房管部门予以配合、支持。如一时无法腾退的,应与私房主商定腾房期限,按期兑现。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和其它特殊 需要不能腾退的私房,经省、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可由使用单位作价承购,并另行安排私房主住房;也可由使用单位用其他房屋同私房主进行产权互换,合理结算价格。
  五、对有腾房责任,但无建房能力的单位,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优先售给商品房。
  六、对购买商品房有实际困难的腾房单位,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意,可以优惠购买商品房。每解决一户腾房职工住房的单位,可同时购买三套商品房,其中,全价商品房二套,优惠价商品房一套(优惠价格视房屋地点等情况而定)。
  七、凡有建房、购房能力或本单位有房屋的腾房单位,在分配和调整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和调整需要腾退私房的职工。
  八、鼓励有腾房责任的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如职工单位补贴达优惠价20%,职工个人出资达优惠价70%时,由房管部门优惠出售商品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今后如需出售,只能售给房管部门或已支付补贴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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