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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落实私房政策的处理意见

  1、属房产主原已出租的住宅用房,只退还产权,不腾还使用权,保留现有租赁关系,换约续租,由住户向房产主缴付租金。租金标准参照房管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房产主无正当理由,不得强撵住户搬家。
  2、原属自住房,现房产主无房居住的,按“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由现使用单位或现住户所在单位或个人负责腾还。如一时不能腾还的,应与房产主订立腾房协议,确定腾还期限。如房产主愿意在另行安排房屋的情况下将原房售出,可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作价承购。
  3、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腾退原房或腾退原房有困难的私人房屋,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按规定作价认购。其中,个别特殊情况,住房确有困难的,经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另行安排还给其它住房。
  4、为确保城市的商业服务设施,如需腾还的私房是铺面房,且已作为商业网点使用的,原则上由使用单位作价承购,并参照原房的质量、面积标准,另行安排房主住房。
  5、因城市建设拆除的私房,按照“谁拆谁赔”的原则,由拆房单位参照我市现行房屋估价标准给予补偿。如产权人现无房居住,由拆房单位另行安排房屋给房主承租使用。
  6、属于危房拆除的,由拆房单位给予残值补偿。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损毁的房屋,不予补偿。
  7、应退还的私房,在国家经租期间所发生的经济收支,原则上互不结算。但如果已改建、扩建后使原房增值较大的,可将改建、扩建部分作价卖给房产主。征得房产主同意,也可由使用单位将原房按改建、扩建前的实际状况作价承购,或换给与原房面积、质量同等的其他房屋。
  九、私房改造时,将典当房屋纳入改造后所生产的遗留问题,按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第10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过去已作出处理又基本符合上述原则规定的私房,不再变动。
  十一、凡纳入公私合营、举办合作社时折价入股的私人房屋或因经济问题以房屋作抵押的私人房屋,不属于本处理意见范围。
  十二、落实私房政策所需资金,根据“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解决。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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