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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处理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处理意见
 (1988年7月15日 昆政发〔1988〕16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于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促进祖国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办发〔1984〕44号,中办发〔1987〕7号,国家城乡建设部〔1987〕城房字第575号,云南省侨办、省建委、省财厅〔1887〕云侨办字第2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对我市应落实政策的华侨私房,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凡是符合国家和我市对私房改造政策而被纳入改造的华侨房屋,其产权和房屋仍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私房改造政策而被纳入改造的华侨私房,根据以下原则,予以纠正:
  1、本市华侨私房的改造起点,为原出租住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
  一所房屋中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分不清的,按住宅用房处理。
  2、进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的华侨私房,系指私改时产权人已具有华侨、归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私房。
  3、被错改的华侨私房,一律撤销改造,这类房屋包括:原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经机关团体动员出租和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
  4、对属于应落实政策的华侨私房,若产权人同时在农村集镇或城市有两处以上房屋;或产权人同时有被代管、没收、征收和错改这几种不同情况的,在具体落实时,只退还一处,一处面积较大的,只退还部份自住房。
  5、改造时未留自住房,或留房时未考虑当时华侨国内外人口的,应按当时人口补留高于一般房主居住水平的自住房。当时只是改造了非住宅用房的,均不再补留自住房。
  6、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华侨私房的定租,从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我市在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又纳入改造的华侨私房,未发定租或定租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予以补发或补足。
  二、需退还的华侨私房,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
  1、原属房主出租的住宅用房,只退还产权,不腾还使用权。保留租赁关系,换约续租,由住户向产权主缴付租金,租金按国家房管政策规定的标准收取。房主无正当理由,不得强撵住户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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