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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非农业建设违章占地处罚规定(试行)

  3、农村社员非法占地的,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利用职权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单位或上级机关按规定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买卖、出租或变相买卖、出租土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双方当事人按照本章第十一条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2、土地原属集体所有的,收归国有;原属国家所有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原用地单位的使用权。
  3、非法租赁土地的,其合同、协议一律无效,限期清退土地,对双方当事人即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处以三十元至三百元罚款,并由其单位或上级机关按规定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当事人单位处以一千至一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采取欺骗手段征用土地或超过审批权限审批用地的,征地协议和批准文件无效,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十至三百元罚款,并由其单位或上级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凡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本规定缴纳违章占地费或罚款及补办手续外,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非法侵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凡是过去已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规定作过处理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六条 历史遗留违间占地需要处以违章占地费的,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后,统一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对违反《土地法》、《实施办法》需要处以罚款的,按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 违章占地费应上缴市、县区财政,列为专项,用于城乡土地开发、建设和管理。其中,各县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部份,应上缴百分之五十给市财政,同时县区财政应从留用的百分之五十当中返还百分之十给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用于业务费开支,市财政应从所上缴的款项中返还百分之十给市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业务费开支。
  第十八条 在纠正及处理各种违章用地过程中,不得以权谋私,行贿受贿,敲榨勒索,挪用征地费,土地使用费及罚款,否则,将按情节给予处分,情节轻微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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