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违章占用经济作物地,按菜地标准处罚,村镇社员违章用地建房,按《土地法》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补办手续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手续不全的,按本章第四条规定补齐手续后,根据行政区辖范围,向县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纳违章占地费。
2、符合规划要求的,可按程序补办用地手续。对影响规划要求的,视不同情况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或不予补办用地手续,其中,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如国家建设需要,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无偿清退土地,不予补办用地手续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无条件、无偿清退土地。
3、违章占用而又闲置的土地,不予补办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限期无条件、无偿清退。
4、补办手续按占地单位或个人的实际占地面积一次性办理,不得化整为零多次补办手续,违者,按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土地处理。
5、过去未经区(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占用土地的,不准突击补办同意用地手续,违者,仍按违章占地加重处理。
第九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83〕11号文件下发前占用土地,经同意补办征地手续的, 土地补偿费按当时标准加一倍计算( 不含劳动力安置补偿费)。
占用菜地经同意补办征地手续的,在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5〕157号文件下发前,每亩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五千元;昆政发〔1985〕157号文件下发后,每亩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一万元。
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5〕185号文件下发后占地,经同意补办征地手续的,按征地费总额交纳百分之四的征地管理费。
第三章 《实施办法》公布后的违章处理
第十条 凡属《实施办法》公布后的违章占地行为,均按本章有关条款处罚。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以及擅自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构筑物、建筑物,并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1、国营、城乡集体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菜地(含经济作物地)每亩罚款一万五千至二万元,水田每亩五千至一万元,旱地每亩三千至五千元,其他用地每亩一千至三千元。
2、城镇居民非法占地,每平方米罚款十五至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