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侵占、超占、擅自扩大用地面积的,属国家基本建设用地,每占一亩菜地处以违章占地费一千至一千五百元,水田每亩五百至千元,旱地每亩四百至八百元,其它用地每亩三百至六百元,属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用地,每占用一亩菜地处以违章占地费三百至六百元,水田每亩二百五十至五百元,旱地每亩二百至四百元,其它用地每亩一百五十至三百元,属城镇居民个人用地,每占用一平方米处以违章占地费五至十元。
2、出租、买卖或以其它形式变相出租、买卖土地的,对买卖或出租双方同时给予处罚,其中:属国家基本建设用地,每亩菜地处以违章占地费八百至一千二百元,水田每亩四百至八百元,旱地每亩三百至六百元,其它用地每亩二百至四百元;属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用地、菜地每亩处以违章占地费二百至四百元,水田每亩二百至四百元,旱地每亩一百五十至三百元,其它用地每亩一百至二百元;属城镇居民个人用地,每平方米处以违章占地费四至八元。
3、经区(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占用的土地,并照章办理过手续的,按本章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用地手续,一般不给予处罚。
第六条 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至《实施办法》执行以前,未经区(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的,按本章第四条规定补办手续后,视占地的不同性质、类别及情节按以下标准处罚:
1、非法侵占、超占、擅自扩大用地面积的,属国家基本建设用地,每占用一亩菜地处以违章占地费二千至三千元,水田每亩一千至一千五百元,旱地每亩六百至一千二百元,其它用地每亩五百至一千元;属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用地,每占用一亩菜地处以违章占地费三百至一千元,水田每亩二百五十至六百元,旱地每亩二百至五百元,其它用地一百五十至四百元;属城镇居民个人用地,每占用一平方米处以违章占地费十至十五元。
2、出租、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买卖或出租双方同时给予处罚,其中,属国家基本建设用地,每亩菜地处以违章占地费一千至二千元,水田每亩八百至一千二百元,旱地每亩五百至一千元,其它用地每亩四百至八百元;属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用地,菜地每亩处以违章占地费二百五十至六百元,水田每亩二百至五百元,旱地每亩一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元,其它用地每亩一百至二百五十元;城镇居民个人用地,每一平方米处以违章占地费八至十二元。
3、经区(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占用的土地,并照章办理过手续的,按本章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用地手续,一般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