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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有旧住宅出售给个人试行办法

昆明市公有旧住房出售给个人试行办法
 (1984年11月30日 
 市政府以昆政复〔1984〕108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82〕国字60号《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和中央关于“发挥中央、地方、企业、个人四个积极性,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和省人民政府〔1984〕17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各自管房单位、官渡、西山区以及各县的所属直管公房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一、出售范围:
  1、凡属我市四个范围内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公有旧住宅,除代管产、托管产、产籍不清楚、落实政策的房产、平房、以及主要街、道三层(包括三层)的旧住宅,原则上均可出售。具体由房地产管理局掌握。
  2、凡产权原属官渡,西山区各县直管的公房出售范围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出售对象和条件。
  1、凡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职工、居民、以自住为目的,均可申请购买在本地区范围的公有旧住宅。
  2、每户购买旧住宅的面积,按正式户口平均每人不超过建筑面积十六平方米的,单位给予补贴;超过购房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按售价的全价购买。已办独生子女证的户视其情况可增加壹人计算。
  三、出售价格:
  旧住宅的出售价格原则上按质论价。应根据房屋所在地段落(如市区、郊区)以及交通条件,经济繁荣程度、质量、朝向、层次,环境等差异有所区别,具体价格另定。
  四、付款办法:
  1、购买旧住宅的职工、居民、采取个人全价购买和单位补贴的办法;单位补贴原则上下得超过售房总额的三分之二。
  2、无工作单位补贴的个人购买旧住宅,应全价支付。
  3、个人购买旧住宅,采取一次付清优惠的办法(单位补贴部份,不予优惠)。
  (1)个人出全价购买一次付清者,按售价总额优惠20%。
  (2)单位补贴三分之一,个人出三分之二购买一次付清者,按个人付款部分优惠15%。
  (3)单位补贴三分之二,个人出三分之一购买一次付清者,按个人付款部份优惠10%。
  4、个人购买旧住宅,一次付款有困难者,可向当地银行贷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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