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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边缘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边缘规划区内
 征用土地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
 (1983年3月9日 昆政得〔1983〕14号)


市规划设计管理处:
  你处报来《关于在城区边缘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报告》,已经第五十六次市长办公会讨论同意。请即按照规定执行。
  此复

     关于在城区边缘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搞好我市城市各项主要市政设施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有力城市建设和征用土地的有关指示和“城市建设为人民,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拟对城区边缘规划区内征地实行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具体意见如下:
  一、凡经批准在昆明市东至米轨铁路以内,北至军用公路以内,西至黄土坡——大观公园以内,南至过境干道规划线以内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中央部属,省、市、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昆部队和人民团体,均应按土地征用数每亩征收二万三千三百四十五元市政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征用土地单位按规定交纳市政设施配套费后,方能领取征用土地批准通知书,办理拨地工作,使用土地。
  二、经批准进行下列建设项目,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
  (1)修建道路、上下水道、自来水厂及水池管网道、公厕、公园游览区公共绿化场地、公共汽车或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城市煤气管、站及其它市政设施。
  (2)修建幼儿园校舍及活动场地,中、小学校舍,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
  (3)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居民所建住房,房管部门建盖社会分配房和商品住宅,城区内单位向外搬迁建房确需征地的。
  三、市政设施配套费暂由昆明市规划设计管理处代收,在建设银行开立专门帐户。此项费用专门用于市政设施建设,由市城建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做它用。
  四、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按市政府原规定从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一日起执行收费标准统一按本法规定征收。在十月十一日前已正式签订了征地协议的,可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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