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师以上知识分子和县、团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参照上述分配标准,每户可多可分配一个自然间。
上述分房标准,是分配和调剂住房时的控制标准。不能作为申请住房的依倨。在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后(如子女结婚后已另分配了住房),住房标准亦应同时改变。
地、师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离休老干部的住房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四、分房办法
1、住房分配应采取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组织批准,张榜公布的办法。各单位在分配新建住宅和调整旧房前,应由包括职工代表在内组成的分房委员会或分房小组,对申请分房者的居住状况,深入调查研究,按困难程度作缓急排队,提出初步方案,组织民主评议,由分房委员会或小组审定分房方案予以公布。
2、男女享受同等的分房权利,夫妇双方可自行选择向一方所在单位提出分房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3、现役军人在昆家属确无住房的,可向本人工作单位或部队申请分配住房。
4、无建房能力单位的职工和无工作单位的街道居民(包括个体户),向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分房。
5、国家补助、地方投资统一建设的住宅,由市房管局编制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切块分配到区,由区政府制定方案后分配到各街道办事处,再由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分配到户。
五、有关事项
1、新房分配要与旧房调整、互换相结合,尽可能多解决一些困难户。住户分到新房后,必须交出原住旧房,如果腾出的旧房产权属于外单位的,应退还给产权拥有单位,未事先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住户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拆除屋内设备(自费安装的电表、水表等设施除外)。
2、住房超过规定标准,其超标准部分,可实行累进计收房租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适当罚款。多占住房,严重违法乱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单位领导和房管人员在分配住房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分配住房。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不搞特殊化。对敢于同分房中的不正之风作斗争,坚持合理分配住房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除给予批评和处分外,要退出多占房屋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要依法惩处。
4、市、区(县)房管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对各单位的住房分配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各单位应按时向市房管部门和工会报送其住房分配办法、方案及其它有关报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