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住房分配试行办法
(1983年9月30日 昆政发〔1983〕183号)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我市住宅建设发展较快,城镇人民的居住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为了进一步搞好住房分配,切实解决住房分配中苦乐不均的问题,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分房原则
1、住房分配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住得下、分得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结合工作年限和其它照顾条件,分别缓急,进行合理的分配。要优先解决无房户、严重拥挤户和不方便户的住房问题,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在分配中,要改变以工作年限为主的分房办法,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反对少数人包办决定。
2、住房分配应与住宅建设的投资渠道相一致,凡能自筹资金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职工住房原则上自行解决;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主要应分配给无力建房的单位和无固定职业的居民。
二、分房对象
住房分配的主要对象是:
1、无房户和人均住面积低于二平方米的严重拥挤户;
2、三代同住一室的;
3、父母与年满十二周岁以上的子女同住一室的;
4、成年兄妹、姐弟同住一室的;
5、达到晚婚年龄,已登记结婚但无房住或婚后暂住临时房的;
6、婚后与父母挤住,无法分隔居住的;
7、因房屋危险经鉴定必须搬迁拆除的;
8、落实私房政策需要安排的。
在同等条件下,对市以上劳动模范,工程师以上知识分子,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在昆定居的归国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可给予优先照顾。
三、分房标准
1、根据每户常住户口的人口性别、年龄、辈份的不同,一般的标准是:按户计算(包括未婚子女),每户二至三人的,分配一室半户一套,使用面积二十平方米(旧房调剂参照面积标准计算,下同);每户三至四人的,分配两室户一套,使用面积约三十平方米;每户五至六人的分配三室户一套,使用面积约四十平方米;每户六人以上的,分配四室户一套或二室户两套,使用面积约四十五平方米。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可视同两个子女计算分房标准。一九七四年以后出生的第三胎子女,一九七九年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子女,不列入上述计算分房。
3、年满十二周岁以上子女与父母挤住,无法分开的;成年兄妹同住一室的;三代同堂居住的;参照上述分房标准,本着住得下,分得开的原则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