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房屋成色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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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现 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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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成│新料新建,并经油漆粉刷房屋,完整无损。 │
│九成│新建半年以内之房屋,门窗略有接触痕迹或新建房屋未加油饰粉刷者。 │
│八成│屋顶、房架、墙身均属完整坚固情况与新建无显著区别,或翻改建后的房│
│ │屋(旧米不能超过13) │
│七成│屋顶木架、墙身及装修各部整齐,唯色彩不够鲜明,房屋外皮稍有剥落,│
│ │或利用旧料翻建的房屋。 │
│六成│屋面平整,不歪不斜。色彩陈旧,但完整坚固,或大修后的房屋。 │
│五成│房顶尚为平均,檐口小部弯曲,墙身局部剥蚀,门窗整齐完整能正确使用│
│ │。 │
│四成│屋顶不甚整齐:檐口部份有波状,墙身局部损坏,木料已属陈旧,但无显│
│ │著倾斜,尚能正常使用。 │
│三成│墙身大部损坏、屋顶曲折不平,梁柱、榫头走动,无修理价值的危险房屋│
│ │。 │
│残值│房屋有倒塌危险,尚有部份余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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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计算建筑面积规则
一、单层与多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内带有正规楼隔层时亦应分别以上情况,给予计算建筑面积,檐口高度在一米以上者按113计,在一米和一米之间按113计,一米五以上计23,二米以上全计。
三、如建筑物的各部分结构性质上有显著差异时,建筑面积可按不同部份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