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温泉地下热水泾流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对水体有污染的项目,已建成有污染的项目要责令其限期关闭、转产或搬迁。在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废水、生活污水、含病原体的水、废弃物、垃圾等排倒入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螳螂川地表水体保护,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温泉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景区内环境卫生,不得乱丢、乱倒垃圾和废弃物。
第十八条 景区内市政设施应按规划建设,完善、加强管理,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会同工商、税务、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做好风景区内商业、饮食、娱乐、交通、社会治安等管理工作。在风景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再按规定申办工商登记,按指定的地点经营。
第二十条 温泉风景名胜区的各类文物古迹依法予以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权配合文物主管部门查处破坏文物古迹的行为。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
二、保护地热资源和风景资源有贡献的;
三、严格执行风景区规划成绩显著的;
四、依法管理风景名胜区卓有成效的;
五、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损失、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取消有关证照等行政和经济处罚:
一、违反规划、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建设、打井采水等开发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乱摆摊设点经营的;
三、不按期交纳资源开采、使用管理费的;
四、破坏或污染地热资源,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公共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