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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九条 对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造成地热井、泉严重破坏而不能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市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报废,经审核认可后封闭,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在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建委会同安宁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规划的审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规划,应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安宁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批准的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区内保护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和修订时,须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 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工程的立项、选址和定点,不得违背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规划。在一级保护区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和一级保护区外的县和县以上工程项目,须经温泉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再按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一级保护区外的县属以下(不含县)工程建设项目,在不违反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三条 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以风景区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的详细规划进行,各项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要布局合理,建设风格及形式与风景区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施工结束,要及时清理场地,按规定绿化,恢复环境原貌,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四条 温泉地区村镇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区内风景林和其他林木植被管理,严禁开山炸石,毁林开垦和乱砍滥伐,有计划的逐步解决区内农业人口的生活能源,按照规划,逐步扩大苗圃基地,植树造林,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加强护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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