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2年3月1日 昆政发〔1992〕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宁温泉是云南省和昆明市著名的风景名胜、疗养、旅游区,地热资源丰富并独具特色,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为了加强对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按照报经批准的《温泉风景疗养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地下热水补给泾流区执行。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按照保护为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建设,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 地热资源管理
第四条 温泉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合法的勘察、开发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市、县主管部门应遵循以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的方针,开展资源评价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地热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要求在温泉地区新开采地下热水,必须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县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建委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 温泉地下热水实行“计划采水,节约用水,优水优用,一水多用”的原则,坚持定额、限量控制开采。具体限额指标由市地下水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各开采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统一安装水表和缴纳水资源费,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定额超量开采。
第七条 温泉地热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取水许可证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核发,收费按生产、生活用水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温泉地区要创造条件采用地表或地下冷水建设自来水厂,逐步做到冷热水分用,优水优用,夜间自流热水储存使用,科学合理利用热水资源,减少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