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
(1990年1月20日 昆政发〔1990〕16号)
第一条 为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县的下列单位排除下述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1、各类医院、疗养院、卫生院、所(含联合体、个人诊所),使用后不宜回收的棉球、棉纤、纱布、棉垫、废纸、废玻璃瓶、安瓿和各类手术后的固体废弃物。
2、医疗、卫生科研单位,生物、动物研究所用于试验后的固体废弃物。
3、接待外宾的宾馆、饭店,其外宾卧室及卫生间内所有的废弃物,餐厅内的筷子、餐巾纸等。
第三条 上述各单位排除的固体废弃物必须统一由“昆明市固体废弃物焚烧场”集中处理。严禁乱丢、乱倒、自行焚烧、掩埋或作其它处理。未经昆明市环保局批准,不得再另外建造达不到处理标准的固体废弃物焚烧设施,已建成应服从统一管理,视情况改变用途或停止使用。
沾染放射性物质的固体废弃物,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条 “昆明市固体废弃物焚烧场”焚烧固体废弃物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有关废弃物的收集及清运办法、清运时间等具体事项,由排除废弃物的单位与焚烧场协商确定。
第五条 焚烧场必须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定期收集、清运固体废弃物,并及时焚烧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清运时间。在收集、清运、焚烧固体废弃物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消毒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消毒手段和防范措施,严禁泄漏、抛撒等。
第六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或检举、揭发擅自处理应集中焚毁固体废弃物成绩突出的,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