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二)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制定保护、整治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
(三)负责多渠道组织筹集资金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审查上报或批准建设项目;
(五)按照规定的权限处理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开展保护、整治、开发的科研工作;
(七)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护区内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办事处,应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与整治工作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对保护区的管理、整治开发积极予以支持和帮助,结合本部门的业务,按照综合整治纲要的要求,分年度制定具体措施和办实事项目,并确保落实。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或每户成片植树造林五亩以上,单位植树造林三十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的;
(二)在保护森林、植被,防治水土流失,降低林木消耗,防治森林病虫害等方面取得明显效果的;
(三)检举、控告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污染水源,破坏水利设施及其它违反本规定行为有功的;
(四)报告山林火警、扑救山火有功的;
(五)连续五年无重大山林火灾事故的;
(六)以科学技术帮助保护区发展经济,在监测、科研、宣传普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七)对保护区的管理、建设有其它突出贡献的。对单位的奖励可以发给奖金1000元至10000元,对个人的奖励可以发给奖金100元至1000元。对单位奖励5000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奖励由县(区)人民政府或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