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保护区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沟渠、小水库中的水属集体所有。保护区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相结合的制度。松华坝水库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河道由县(区)水利局负责管理,沟渠、泉点(龙潭)、坝塘、小水库由乡政府、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不得在保护区内新建基础化工、农药、电镀、造纸制浆、制革、印染、石棉制品、硫磺、磷肥等有污染的企业和项目。
第十七条 松华坝水源保护区不得开辟为旅游、疗养区,不得兴建各种旅游、疗养设施。
第十八条 禁止向河道、水库排入未按排放标准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向水库或水库上、下游河渠倾倒土、石、垃圾、死畜等废弃物;不得在距泉点(龙潭)100米、河道两岸各50米和水库周围200米范围内堆放和存贮化肥、农药、石油制品等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九条 保护区的内不得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低效高毒、高残留农药。废弃的农用塑料膜、瓶、袋、箱应回收处理,不得任意弃置或擅自掩埋。
第二十条 市、县(区)环保局,松华坝水库管理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共同加强对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环保部门应定期监测,作出环境评价。积极治理老污染,严格控制新污染。
第二十一条 在松华坝水库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运送农药、化肥、石油类产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游泳和进行其它水上体育活动;
(四)毒鱼、电鱼、炸鱼;
(五)在非指定区域捕鱼、钓鱼或网箱养鱼。
第二十二条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禁止到保护区狩猎、捕杀濒危的陆生、水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兽、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坏水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监测、环境监测、通讯、交通、护林防火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