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6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松花坝水库保护条例》代替。)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29日 昆政发〔1989〕2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好松华坝水源区,保证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维护昆明城乡的防洪安全,促进昆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是松华坝水库和松华坝水库汇水面积中嵩明县的大哨乡、白邑乡、阿子营乡;官渡区的双哨乡、小河乡、双龙乡的麦地塘办事处和乌龙、庄房办事处的11个村,龙泉镇上坝办事处和中坝办事处在松华坝水库以上的山地。
第三条 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与综合整治应纳入市、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
第四条 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以保护、增加森植被和保持水土为中心,以保护水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保护水源与开发整治并重,上、下游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松华坝水库的水质按照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