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昆明市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6年11月14日 昆政发〔1986〕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代,做好城镇园林绿化、美化工作,保证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5〕118号文公布的《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广场建设工程,涉及行道树、街心花坛等城市绿化需要砍伐、移栽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付给砍伐、移载工时、运输等,不再交纳修剪、砍伐园林绿化树木补偿费。
二、新拓宽道路、广场的绿化费用,应列入道路、广场建设工程预算,绿化工程要和道路、广场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并由园林部门负责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