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树下、绿地内摆投摊点、明火设灶、烘烤树木、花卉,倾倒废水残渣,治理“三废”不力,危害树木生长或造成死亡,机械、车辆撞伤、撞倒树木及园林设施的;
5、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修剪、移动绿化树木,虽经批准砍伐而超出砍伐量的;
6、自行拆毁护栏占用绿地,盗伐城市绿化树木、庭院树木,损害古树名木或名贵花卉以及其它损坏园林绿化和设施等行为,阻扰管理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
凡属上述违章,态度恶劣,影响极坏,应加倍处理。单位无故拖欠缴纳赔偿费、罚款由园林部门配合单位主管部门处理;个人拒交者由所在地区或单位扣交;如不按期交纳拖延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单位拒交赔偿或罚款的,责成园林部门委托当地银行在其帐户内扣交。
第十二条 对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有功的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工商行政、教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与园林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造福人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昆明市革委会颁发的昆革〔1980〕64号《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作废。过去颁发的有关“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与此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管理条例》由昆明市园林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附表一:树木花卉、园林设施损坏、赔偿、罚款。
表二:修剪、砍伐园林绿化树木、花卉补偿、赔偿费。
表三:绿地临时占用收费标准。
附表一: 树木花卉、园林设施损坏赔偿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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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规 格 │单 位│损坏赔偿│死亡赔偿│ 罚 款 │
│目│ │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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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径5公分以下 │ 株 │20-40 │40-80 │40-80 │
│般│地径5-10公分 │ 株 │50-60 │80-100 │80-100 │
│乔│地径11-12公分 │ 株 │80-100 │200-300 │200-300 │
│木│地径每超过1公分增加1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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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高度1公尺以下 │ 株 │1-30 │30-50 │30-50 │
│灌│高度1-2公尺 │ 株 │30-50 │60-80 │60-80 │
│木│高度2公尺以上高度每增加50 │ 株 │50-70 │100-120 │100-120 │
│ │公分增加5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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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 │ │ │ │
│贵│折 枝 │ │ │ │20-200 │
│花│摘叶、花、果 │ 株 │50-150 │ │10-50 │
│木│整 株 │ │5-20 │500-1000│100-2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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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 │平方米│5-20 │ │50-100 │
│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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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 公尺 │30-50 │40-80 │80-200 │
│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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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铸铁、钢筋、木桩 │ 公尺 │1-50 │ │50-200 │
│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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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钉钉、系铁丝、铁箍 │ 棵 │1-50 │ │50-100 │
│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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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 │ │ │ │5-50 │
│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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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园林建筑 │ │10-500 │ │100-500 │
│画├─────────────┼───┼────┼────┼────┤
│ │树、竹 │ │1-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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