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七条 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对城市的树木花草,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破坏。不准擅自砍伐树木或围树建房;不准在绿地、花坛四周摆摊设点;不准折枝剥皮、刻划树木及采摘花果;不准在行道树根部堆码河沙、石子、石灰、水泥等建筑材料。
  第八条 凡因基建、人防、通讯、供电、给排水、铺设管道等,需要修枝打顶、截根、移栽、砍伐、更新树木(含花灌木)者,无论树木所有权属谁,均应由有关单位、个人事前提出申请,报市园林局审查批准,交付绿化保证金,领取“许可证”后,方能施工,同时严格执行“砍一栽三”的规定,由单位或个人负责绿化补和抚育管理,并保证成活,经园林检查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和破坏。生长在城市和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散布生在单位庭院内的,由各单位自选管理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应保持自然风景区面貌完整,公园、风景区应按解放后接管范围,标明界区,封山育林。公园和风景区,不准设立工厂和机关单位,防止污染水源、空气、进入公园,风景区的各种商业网点,应服从园林部门的统一安排和管理。不得乱建有碍观瞻,损害自然景观的建筑物和构建物。
  城镇街头绿地、行道树、街心花坛、小游园内的树木花草,市、县(区)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应负责做好松土、施肥、浇水、除草、除虫、修剪整形、补栽、回收枯死树木等养护管理工作,保持花木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
  第十条 花圃、苗圃的建设是园林绿化的基础。市、县(区)两级园林部门要有计划地扩大苗圃、花圃基地;厂矿、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要充分利用空地发展苗木生产,力争城市绿化做到苗木花草自给。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园林绿化、园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
  1、摇树、爬树、攀枝、摘花、采果、穿行绿地、翻越栏杆、践踏花坛草坪的;
  2、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刻画树皮、损害护树桩架的;
  3、在公园、风景名胜区、苗圃、花圃狩猎捕鸟、钓鱼、逗打恫吓动物、伤害动物致残致死,水池内投放污物或洗澡、毁林、挖药、割草、取土、堆物、采石、埋坟、烧纸、挖壕野炊、开荒种地、倾倒垃圾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