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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条 城镇现有绿地和已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生产用地、公园、名胜区花圃、苗圃等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自行圈围,毁坏绿地,搭棚建房。已被占用的要按国家规定无偿退还。如确因建设需要占用绿地,须申报市园林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补偿同等土地面积的绿地和绿地重建费用。因施工需临时占用临街绿地,由建设单位持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绿地占用费及绿化保证金后方能施工。经批准占用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行道树,占道物资及脚、手架离行道树不得少于五十公分。
  第四条 城镇在新建、改建工程进行时,绿化及主体工程要同时进行规划和设计,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方案时,应会同园林部门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在市区要求绿化面积一般应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二十五;郊区绿化面积要求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十。现有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仍有空地的,应留够绿化面积后,才可进行其它建设。新建城市干道绿地面积不得少于道路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在城镇进行各项基本建设时,应在建设资金预算里安排绿化建设费,其余额应为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三(包括小区建设),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执照前,就先向园林管理部门交付基建工程总额预算百分之二的绿化保证金,否则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绿化工程由园林部门验收合格,再退还保证金;若不按期完成绿化建设或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者,则将绿化保证金的60%用于该单位的绿化工程投资,40%用作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投资。绿化工程的完工时间,不得晚于基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六条 昆明市各公园、名胜区、苗圃、花圃、广场、小游园、城市街道、环城公路、通往风景名胜区主要公路干道护路林、绿化树木、河堤林、铁路护路林及公房居民区绿化树,由国家依靠专业队和发动群众义务劳动栽种的均属国家所有;由公路、铁路主管部门负责绿化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上述部门所有。各单位庭院内的树木、解放前种植的均属国家所有;解放后各单位新种植的,树权和收益均属单位所有。私人庭院自费种植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进无论国家、单位、集体、个人所有的树木,一律不准任意砍伐,必须砍除时,应按规定手续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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