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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5年7月24日 昆政发〔1985〕118号)


  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社会效益,以便更好的绿化城镇,美化市容,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工矿办事处)和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城镇义务植树、栽花、种草活动,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
  第二条 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按市、县(区)、办事处(镇)、居民委员会四级管理体制,实行业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块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昆明市园林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主管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办事处、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城建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本县(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工厂、机关、学位、部队等社会团体内部庭院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工矿)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城镇绿化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街、巷居民点、工厂、机关、学校、部队等社会团体内部庭院的绿化工作,完成市、县(区)园林部门交办的各项绿化工作任务。
  驻昆明市、县(区)内的中央、省、市机关、团体、工矿、部队、学校应认真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包园林绿化,包清洁卫生、包市容秩序),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发动群众,就地就近将三包任务落实到沿街单位、商店、住户。三包责任户对损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个人有权向办事处,园林部门报告处理。三包责任户对完成绿化任务有困难者,管理部门可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委托绿化专业队伍代行完成绿化种植和养护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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