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区市场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环保、公安、园林及其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各郊县区主要由区乡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公安、林业及其各有关业务部门积极协助。
五、加强对猎枪、猎具和网具的管理。
(1)除国家指定的单位允许制造出售和修理猎枪、猎具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生产、修理、装配和销售猎枪、汽枪、弹药和猎具。
(2)本市持有猎枪、土火药枪、汽枪者,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登记,按规定办理持用手续。新更换的持枪证上应注明严禁枪杀鸟类、蛙类和珍贵稀有动物的规定。
(3)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公安部门按违反
枪支管理办法处理,同时,要没收非法制造和持有的猎枪、猎具、并酌情处以罚款5-1000元。
六、对保护鸟类、蛙类和珍贵稀有动物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和有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园林局
昆明市林业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云南省内列为国家一、二、三类保护动物名录
第一类保护动物:
藏马鸡(又名白马鸡),滇金丝猴,白眉长臂猿,白颊长臂猿、白掌长臂猿、黑长臂猿、牛羚、野象、野牛。
第二类保护动物:
黑颈鹤、灰腹角雉、红腹角雉、白尾稍虹雉、双角犀鸟、冠斑犀鸟、白喉犀鸟、棕颈犀鸟、孔雀雉、孔雀、鸳鸯、小熊猫、南亚虎、熊狸、灰叶猴、毛冠鹿、懒猴。
第三类保护动物:
白腹锦鸡、原鸡、金鸡、白冠长尾雉、血雉、白鹇、黑颈长尾雉、林麝、马麝、黑麝、水鹿、豚鹿、鼷鹿、苏门羚、大灵猫、小灵猫、金猫、云豹、熊猴、猕猴、豕尾猴、断尾猴、穿山甲、青羊、水獭、小爪水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