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来使用的各种锅炉、炉窑,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于一九八零年三季度以前报主管县、区、局、司审核,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纳入管理范围,才能继续使用。凡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从一九八零年十月一日起停止运行生产,供煤单位停止供煤。
五、锅炉生产单位新出厂的锅炉,必须有消烟除尘装置配套,否则不准出厂。
六、各单位现有使用的各种锅炉、炉窑,其主管部门应制订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分期分批进行改造,督促所属基层,限期实现消烟除尘。昆明地区市环境保护部门限期治理的单位,应抓紧治理。到期不治的,停止运行,治理好再生产。违章运行的,停止供煤,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七、消除烟尘污染是有锅炉、炉窑单位的责任。各级环保机构、人民团体、街道基层组织和居民群众,均有权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实行监督和检举。
八、对于消烟除尘,防止大气污染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积极检举烟尘污染危害,与之斗争有成效者,均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本暂行规定从五月一日起执行,如今后上级有统一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云南省昆明市革命委员会
一九八零年四月一日
关于加强电镀工业管理消除电镀污染的暂行规定
为了改革电镀工艺,推广无氰电镀,消除电镀“三废”的污染,保护环境,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省革委批转《改革电镀工艺,推广无氰电镀,消除电镀“三废”污染的几项措施的报告》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订加强电镀工业管理,消除电镀污染的暂行规定:
1、昆明地区所有单位的电镀必须采用无氰电镀、低格钝化,逐步向低铬镀铬过渡,积极推广低温镀铁代替复件镀硬铬新工艺。同时,废水、废气必须经有效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否则不能排放,违者要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直至停止生产。
2、所有电镀、热处理作业,从一九八零年十月底停止氰化物的供应,减少铬酸供应量。原料供应部门只负责无氰电镀原料的供应。
3、为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中、小学校一律不准开办校办电镀工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