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办法:排污费由市环保局集中掌握,统筹分配合理使用,一般以百分之五十分配给交费单位用于环境保护,百分之五十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安排使用。各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对以上款项的使用,要严格按使用范围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上述用于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经费,所需材料、设备等,请计委予以安排。
(六)附则
第十九条 螳螂川沿岸各企业按省革委云革发〔1979〕243号六:关于颁发《螳螂川水域保护暂行条例(草案)》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今后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有不符合时,以国家颁布的为准。本条例解释权属市环境保护局。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零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云南省昆明市革命委员会
一九八零年四月一日
关于控制煤烟粉尘、防治大气污染的几项暂行规定
为了消除烟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条文,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种锅炉、工业炉窑和其它排烟装置,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烟尘浓度及有害气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凡在昆明地区新建、护建、改建的各种锅炉、炉窑,必须合理布局,严格执行消烟除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否则,不准建设,不准投产。
各种锅炉、炉窑必须采用先进的燃烧方式,提高燃烧效率,降低烟尘浓度,并选用适宜的除尘设备。新装、改造各种蒸汽锅炉,须报经市劳动局、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准,联合发给使用登记证。新建、护建、改建的各种炉窑须市环境保护局批准,颁发使用执照,方能运行投产。无照运行的,供煤单位不供给燃料,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三、服务行业和集体单位的生活炉灶,要发动群众搞技术革新,消除烟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