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严禁在滇池沿岸和水系上游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对排放污物实行收费制度
第九条 凡是向滇池水系排放污水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所排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实行收费。
按照国家规定,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即含汞、镉、砷、铅、元素磷、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无机化合物和六价格化合物的“废水”。第二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有害物质的“废水”。第二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有害物质的“废水”。这两类“ 废水”从一九八零年起按下列办法收费:
第一类污水,以超过标准最高的一种毒物为依据,按其超标倍数收费。超标准一倍以下,每吨每月收费一角:超标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每吨每月收费两角;超标五倍至二十倍,每吨每月收费四角;二十倍至五十倍,每吨每月收费八角;五十倍至一百倍,每吨每月收费一元五角;一百倍至二百倍,每吨每月收费三元;二百倍至一千倍,每吨每月收费五元;一千倍以上,每吨每月收费拾元。
第二类污水,每排放一吨超标污水,每月收费一角。
上述两类超标污水,一九八一年后,每过一年,每吨每月加收费五分。
对已有污水处理装置,经处理后仍超标的可酌情少收费。
第十条 严禁使用渗坑、裂隙、溶洞、深井、漫溢式稀释等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防止工业污水渗漏,确保滇池水系和地下水不受污染。违者根据用水量按第九条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向滇池和滇池水系的河道、水库倾倒垃圾、“废渣”,防止滇池河道淤塞、污染。从一九八零年五月一日起,凡向滇池水系排放“废渣”,每吨收费120元。
第十二条 滇池中带有发动机的船只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按第九条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人民公社和社队企业要做好化肥、农药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防污治理工作。
农田尽量少用和不用六六六、滴滴涕等残毒农药。禁止使用汞制剂、砷制剂等剧毒农药。
严禁围湖造田改地,违者每亩罚款三千元,并限期恢复水面,过期不执行者加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