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水系环境保护条例(试行)
(1980年4月1日 昆革〔1980〕46号)
滇池是我国重要水系,列为全国主要保护水系之一。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精神,为加强滇池水系水源的保护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滇池是滇中地区调节气候的主要湖泊,是昆明地区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的主要水源,是发展我市事业的主要基地。要认真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搞好滇池水系的环境保护。
第二条 保护滇池,防治污染,人人有责。凡滇池水系沿岸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人民公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等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对违犯本条例者大家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三条 必须保护滇池水系,防止滇池生态破坏。在发展工农业生产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密切注意防止供水、用水和排水对滇池水系的影响。
(二)加强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 我市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滇池水系河流(盘龙江、金汁河、大观河、船房河、明通河、采莲河、运粮河、新河、王家堆渠等)、湖泊、水库等,均按本条例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条 凡使用滇池水系水资源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区水利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使用。
严禁任意开发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确需开发使用的,须向所在地区的水利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开发使用。
第六条 各单位要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尽量减少对水资源的污染。水利部门对用水单位实行收费制度(包括地下水)。
第七条 滇池水系应加强植树造林,保护水土,涵养水源。严禁乱砍滥伐,乱开发矿业,防止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