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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办法
 (1993年6月30日 昆政发〔1993〕10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维护城镇市容环境的优美、整洁,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监察队伍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建设部(1992)第二十号令《城建监察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镇管理监察”,主要是指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设施工、旧城改造拆迁和建筑施工噪声、商业噪声等城镇市政市容环境的监察管理。
  第三条 昆明城市管理监察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队)按市、县区和有关行业分别设立。市设城管监察大队,隶属昆明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以下简称“市容委”)领导,下设若干直属中队和专业分队。县区设城管监察中队,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队。
  第四条 我市城管监察队是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其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队伍。
  第五条 城管监察队员在依法进行管理或查处违法章行为时,有权查阅、验证与城管监察有关的证件、文件、图纸资料等。
  第六条 城管监察队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无理取闹。
  第七条 对不服从或不支持配合查处工作的违法、违章的单位或个人,城管监察队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限期整改、扣留或没收有关物品及设备。
  第八条 城管监察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严守纪律。对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或违反纪律合工作带来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无理阻碍旧城改造拆迁的“钉子户”和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城管监察队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搬迁和拆除。
  第十条 城管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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