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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市政分站对技术先进、精心施工、质量优秀的工程和对质量 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忽视质量的单位,可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
  (二)对违反操作规程,施工技术规程,不按程序随意改变设计,将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场)的,分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500-10000元罚款,罚款的具体罚则另定。罚金在被罚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摊入工程成本。
  对不按设计施工,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擅自降低质量标准的,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工程,造成严重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质量不合格的分项、分部工程,有权责令返修或返工,核验不合格的工程,通知建设单位和银行停止结算和交付使用。
  (四)因工程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和事故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政分站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监督责任:
  (一)只收费不监督的;
  (二)不坚持质量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导致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检查和核验质量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 市政分站的监督工作要依法、公正、科学、求实。监督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手则》,坚持秉公、廉洁办事,严格按标准监督、检测,及时妥善处理质量问题,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收费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城区质量监督费按受监工程工作量的2‰收取,郊区按2.5‰收取,八县按3‰收取。
  (二)半成品、成品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1.5‰收取。
  (三)核验费按受监工程工作量的0.5‰收取。
  第二十条 监督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市政分站交纳;半成品、成品监督费,由生产厂(场)负责向市政分站交纳;其他收费由受监单位负责向市政分站交纳。上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和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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