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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承担市政工程工、半成品、成品测试的单位,应事先取得市政分站认可,其出具的证明或测试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
  (一)造成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为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办法,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报市政分站备案。
  (二)凡造成工程结构倒塌、严重的不均匀沉降和平面位移,建筑物、构筑物明显倾斜,桥桩折断,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重伤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为严重质量事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在事故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分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等有关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征得市政分站的认可后进行返修加固处理。
  严重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向市政分站送交事故处理报告。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事故为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执行监督任务,共同做好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阻挠、刁难质量人员行合职权,打击报复监督人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惩处。

第五章 市政分站的权限与责任

  第十四条 在评定市政工程质量等级和调查处理质量事故时,市政分站有权向有关单位调阅设计资料、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及半成品、成品测试等有关质量资料,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市政分站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受监市政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测试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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