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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住宅小区的市政工程。
  (三)市政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七条 市政工程勘察、设施、测试单位和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和测试质量负责,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文件、竣工工程、出厂(场)产品、测试结果,均应有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对市政工程(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工程质量进行管理,负责对隐蔽工程进行签证,评定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等,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力量不足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监理。
  第九条 市政分站对检查质量结论和工程核定质量等级负责。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施工质量监督
  (一)在市政工程(含招标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必须带开工报告、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副本)、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和人员名单以及监理细则等有关技术资料各壹份,以及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关于质量保证措施的资料,到市政分站办理手续,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银行不予拨付工程款。市政分站确定的监督员应在开工前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二)工程施工中,市政分站的监督人员应按监督计划,做好受监工程(产品)的巡检和随机抽样工作。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审定使用功能、安全性的重要部位。
  (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按国家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将验评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报送市政分站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合格的,由市政分站发给《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证书》。未经核验的市政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银行不予拨付工程尾款。
  工程保修,按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半成品、成品及测试质量监督
  (一)生产市政工程所需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含施工单位下属生产厂、场,下同),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健全原始记录,建立产品技术档案。产品出厂(场)必须出具合格证、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场)。
  (二)生产市政工程所需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应接受市政分站的监督检查。未经市政分站检查认可的产品,不得用于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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