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3日 昆政复〔1992〕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政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市政工程建设和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和市政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生产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昆明市的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由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政分站)负责。
第四条 市政工程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上及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和设计文件。
第二章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和监督范围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核查受监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测试、监理单位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受监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测试、监理单位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根据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规定,核验市政工程质量等级。
(四)仲裁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生产部门的质量问题,参与重大市政工程(产品)的质量事故处理。
(五)负责推荐本地区、本部门优质市政工程(产品)。
(六)参与优秀设计评审。
(七)参与市政工程(产品)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鉴定。
(八)掌握受监市政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和质量业务培训,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一)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路灯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