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八个郊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原昆政发(1987)120号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占用河堤建盖临时设施(货亭、棚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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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 类 │ 每天每平方米/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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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准期限内 │批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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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堤货亭 │ 0.15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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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堤工棚 │ 0.10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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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堤堆放建筑材料 │ 0.075 │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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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堤施工围栏 │ 0.06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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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现场清理预备金(每平方米20元)。超出批准期│
│ 注 │限获延期的,按收费标准收60%和占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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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河堤道开采地下资源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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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单位 │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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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堤新建桥 │ 每天每平方米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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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码头、排污口 │ 每天每平方米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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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淤泥 │ 每天每平方米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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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 每天每平方米 │ 25 │
│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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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现场清理预备金(每平方米)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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